因为一只小小的挂钩,自己的右眼结膜撕裂伤……对此阿杰将超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,可超市确认为,阿杰自己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,近日,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结了一宗由超市货架引发的侵权纠纷案,最终判决双方都对损害后果承担50%的责任。
某天凌晨,阿杰到某鲜超市购物。当他走到超市后门返回转身时,不慎被货架上的挂钩扎伤右眼。当晚,阿杰被送至医院看病,并经医生诊断为右眼结膜撕裂伤、右眼创伤性虹膜睫状体炎。阿杰进行了右眼结膜裂伤修补术,住院5天,共花费医疗费7千余元。期间某鲜超市垫付了住院押金等费用3千余元,后续剩余治疗费则由阿杰自行支付。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,阿杰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某鲜超市赔偿剩余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计1万余元。
原告阿杰表示,其是在准备穿过超市后门消防通道出去,却发现该出口门已上锁便返回转身时,被货架上的挂钩扎伤右眼。因为受伤的地点是在货架末端,该处有铁丝网搭在正规货架侧方,并挂上了约10厘米长的尖锐凸出挂钩,还正对着狭窄的消防通道,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。另外,根据消防法的规定,超市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,严禁将安全出口门上锁、通道堵塞。超市不仅在货架上违规摆放危险物品,还违规锁住了消防通道出口的门,致使其在返回转身时被货架上的挂钩扎伤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被告某鲜超市认为,原告系醉酒后来到超市的,是他不小心撞上货架才导致意外发生。货架是超市购买的行业常用货架,一直都是固定摆放,此前未曾有顾客因为上面的挂钩而受伤,原告若是注意也不可能会发生事故。另外,超市很小,相关规定并未要求开设消防通道。且案涉通道也不是消防通道,其只是“员工通道”,后面通往的是封闭小区,并不通往外界。因为超市的仓库在小区内,也只有在超市上货时才开门使用该通道,平常为防盗均是锁上的。对于这起事故,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不少于70%的责任。
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某鲜超市虽系固定摆放货架,却在货架侧方的铁丝网上用挂钩挂放商品,凸出的挂钩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隐患,超市应根据详细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。鉴于某鲜超市对货架的设置和管理以及保护措施均存在疏忽,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事故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。而原告阿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行走时应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,但其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、仔仔细细地观察周围环境,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。综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,酌定由某鲜超市和阿杰各对损害后果承担50%的责任。
在核定各项损失并扣除已垫付的3千余元治疗费后,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鲜超市向原告阿杰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计1396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一审判决已生效。